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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专栏丨以家庭教育令撬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协同

  • 来源:百度新闻
  • 时间:2023-07-07 1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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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系15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于2016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李某由母亲抚养。李某母亲过世后,李某改随父亲生活,但李某父亲不配合李某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违背李某真实意愿,以李某法定监护人身份对李某姥姥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母亲遗产。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与李某沟通得知其迫于父亲不同意才被迫辍学在家,本人有返校意愿。法院约谈李某父亲,但其对李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管不顾、不配合李某返校。法院遂下达了《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父亲到家事审判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训诫,并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及时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法院亦向有义务配合、督促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协同部门——李某所在学校以及住所地居委会同步发送了该《家庭教育指导令》,得到了学校及社区的认可、支持与配合。法院通过定期回访,确认李某已经返校读书。李某父亲代为起诉的继承纠纷也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频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与民政、妇联、社区、学校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社会协同的作用,监督和责令父母正确履行职责,并实行定期回访,保证问题解决的长期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守望民族和社会的未来。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专栏丨以家庭教育令撬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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